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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查取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时间:2023-10-08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决定,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来为家庭日常生活欠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两人一起共同签名所负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是为了个人支出所欠下的债才属于个人债务。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上海市婚外情调查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诉宁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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